首页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25 阅读量:

  第一条  为培育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经济新增长点、推动高新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优化产业结构及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是指高新区企业为改进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目的,对企业现有设施、工艺及辅助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为扩产增效而进行技术新装备配置、新工艺塑造、生产线新安装等技术革新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专项资金(简称“技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企业发展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专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

 

  技改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所在企业应将收到的专项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消耗部分据实予以核销、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四条  高新区企业可申请技改资金扶持。申请高新区技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应在高新区内,其上一年缴交税收的高新区地方留存部分不低于100万元;

 

  (二)项目投资总额应在3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设备投资总额应不低于40%

 

  (三)项目投资总额应占企业原有技术设备类固定资产总额的20%以上,项目中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应占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五条  高新区企业申请技改资金,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负责企业技改资金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项目实施监管和问效验收。

 

  第六条  高新区企业申请技改资金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附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技改资金项目立项后,申报企业应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列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项目经济和技术目标。该合同作为项目监管和问效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技改资金的,一经发现,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退还已领取的技改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技改资金项目的申报日期为每年的3月至5月。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