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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落实鼓励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25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厦府办[2015]147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94号)和火炬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工商和税务关系归属火炬高新区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管理机构、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及在该企业工作的台湾青年以及为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担保机构。其中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要求台湾青年占有20%(含)以上股份或台湾青年团队占有35%(含)以上股份,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0周岁,对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可放宽到45岁。

 

  第三条 鼓励在火炬高新区设立各具特色的台湾青年创业基地,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厦门市和福建省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协助落实省市奖励资金。

 

  第四条 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经营满6个月且正常运营,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10万元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经评审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类担保机构为在高新区创业的台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创业项目可根据不同条件申请5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和最高200万元的科技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对为台湾青年创办生产性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湾青年创办服务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第六条 给予在基地运营的台湾青年创办企业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每家企业凭租赁发票据实补贴,最高可享受每月5000元;第二年按发票金额补贴70%,最高可享受每月3500元;第三年按发票金额补贴50%,最高可享受每月2500元。参加两岸青年(高校)创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可申请为期三年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凭发票据实补贴,最高5000/月。

 

  第七条 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生活保障。对入驻创业基地自行租赁居住用房的台湾创业青年,可享受两年的租房补贴,凭发票据实补贴,最高每月2000元;对被评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或创业创新团队核心人才的台湾创业青年,在厦购置自用住房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获评的台湾青年三年内参加境内外学习培训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凭发票据实补贴,总额最高不超5万元;对被认定为厦门市创业创新优秀团队的,可给予团队成员每人每年4万元生活补贴(每个团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申报主体(担保机构、基地管理机构、台湾青年创办的企业及其台湾青年)申请兑现有关政策时,不能重复享受。高新区管委会每年两次集中受理申请。按照《厦门市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处牵头办理相关兑现手续。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委领导。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125日印发